為了加強醫院人事聘任制度的管理,建立按市場經濟機制進行人事管理、人員的聘任和流動,根據國發[1978]104號、甘人事[2000]78號和酒地醫發[1997]14號、[2000]54號文件規定的精神,現制訂酒泉地區醫院職工待聘、解聘、內退、退休有關標準規定。
一、 待聘
待聘一是指各科室各崗位無編制和編外的人員。二是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出現重大差錯或違紀違法等問題,被科室解聘的在編的正式職工。待聘人員均由原科室出據書面報告報醫院。待聘人員要積極申請到有崗位編制的科室進行聘任,全院有空缺崗位而不應聘者為院內待聘,待聘期從待聘當日算起,待聘期分三個期限,第一個期限為3個月,只發給標準工資,自找崗位。第二個期限從第4個月到1年,只發給基本工資,自找崗位。第三期限從1年到2年。只發給本市區最低生活費(250元)交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重新就業。2年后停發工資,按自動離職處理(即解聘)。
二、 內退
內退是指不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確因身體狀況不能適應本職崗位工作的職工,由個人申請,醫院批準,可提前內退。內退的前提是因身體狀況不能適應本職崗位工作。實行內退的職工必須嚴格按政府有關傷、病、殘鑒定規定,履行各種手續,由于視力、聽力障礙、其它疾病引起的癡呆病、嚴重的心臟、肝、腎、消化道等臟器疾病、器官損傷、肢體損害等致使單項達到病殘4級以上,或精神病、癲癇病、惡性腫瘤不能勝任崗位的,方可申請內退。內退人員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按標準工資(不含各種補貼),連續工齡20年的發給標準工資75%;連續工齡15年以上不滿20年的,發給標準工資70%;連續工齡10年不滿15年的,發給標準工資的60%;連續工齡10年以下發給標準工資的40%,因身體問題不能堅持崗位工作或無科室聘用達兩年以上職工,醫院強行執行內退或退休。工齡計算是按正式進崗起連續工作至離開崗位的時間為連續工齡時間;中間有1年以上間斷時間,不能按連續工齡計算。
內退人員不參加職工的調資調級。到達規定 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三、 退休。
退休是指按照國家退休年齡、工齡正常退休和提前五年退休的職工。一是對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不需要個人申請,由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二是對確因身體狀況不適應和不能再繼續擔任崗位工作的,可提前病退,(其病退標準按有關傷、病、殘鑒定標準條例執行)??捎蓚€人申請,經醫院批準,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提前退休待遇按正常規定辦理,提前病退的條件有兩個:一個是連續工作30年以上的在編職工;第二個是男年滿55歲,女年滿50歲以上,工作年滿20年以上的在編職工。需延長退休的高級專家,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辦理。
四、 此規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實行,以前與本規定不同的規定終止,以本規定為準。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